一、单位基本情况
1、单位信息:
单位全称:“定远县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”
办公地址:“定城镇人民路包公巷劳动保障局院内”
2、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:本单位的内设机构、直属机构的名称、主要职能、联系电话;
内设股室:主任室、办公室、财务股、失业保险股、就业培训股、技能鉴定股、就业办、就业训练中心、人力资源市场。
联系电话:4022451(主任室) 4026701(副主任室) 4030117(办公室)
传真:4022451
邮政编码:233200
E-mail:heyu246@sohu.com
3、领导班子: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、职务、分管范围;
俞长俊:主 任、分管失业中心全面工作;分管失业保险及办公室工作.
王永丰:副主任、分管就业再就业工作;
王学平:副主任、分管职业介绍、培训鉴定、劳动力管理、劳务输出工作;
4、单位职能:本单位的主要职能、职责;
(1)、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个私、三资企业失业保险保险费征收预算,发放失业人员生活救济金、档案托管、失业人员免费培训、社保接续。
(2)、负责全县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站管理及劳务输出,下岗再就业和我县职业介绍岗前培训及在职培训。
(3)、负责办理各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培训发放证件工作。
(4)、全县劳动力管理工作。
(5)、负责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和社区保障站事务的管理工作。
(6)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赋予的其他服务工作。
二、公开信息及办事指南
(一)劳动部(2000)第8号《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》
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
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《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,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,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。其中,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:
1、终止劳动合同的;
2、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;
3、被用人单位开除、除名和辞退的;
4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、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;
5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。
第五条: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,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,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、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。
第六条: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。
第七条: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《失业保险金申领表》,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:
1、本人身份证明;
2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;
3、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;
4、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第八条: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,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,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、职业培训情况。
第九条: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,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。
第十条: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,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、领取人身份证明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,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、直系亲属的抚恤金。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。
第十一条: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,应积极求职,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的,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。
第十二条: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欺满后,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。
第十三条: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发生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:1、重新就业的;2、应征服兵役的;3、移居境外的;4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;5、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;6、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;7、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。
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
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,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,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。经审核合格者,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。
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。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:1、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,每满1年,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;2、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,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,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,每满1年,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,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;3、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,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,自第10年开始计算,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,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。
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、丧葬补助金、抚恤金、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,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,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。
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,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,发生《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,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。
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材料,开设服务窗口、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,为失业人员、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。
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、发放的统计工作。
(二)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
参保单位提供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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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保单位在7日之内移交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档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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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保单位通知失业职工在60日之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,并填写城镇失业职工登记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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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业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;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,一寸照片4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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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过机构核定失业保险待遇,并报预算给县财政拨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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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办机构在次月20日之内办完发怔领取手续。
(三)求职登记
1、城镇初高中毕业生、技校生、大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书、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;
2、本县农村、小城镇户口的人员凭学历证书、婚育证明身份证办理求职登记;
3、外县、市的人员到本县求职登记、凭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“外出就业登记卡”、身份证、婚育证明办理《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》而后办理求职登记;
4、以上人员要求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关工种,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;
5、本县失业人员凭解除劳动合同书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,办理求职登记;
6、填写《求职登记表》
7、本县外出就业的人员持本人的身份证、婚育证明等相关证书,填写外出就业人员登记表、办理《外出人员登记卡》
8、独生子女、双女户本人及家庭成员求职时给予优先推荐就业。
(四)招工、招聘
1、招工(招聘)单位招用人员须提交营业执照、招工简章、法人委托书、法人登记文件以及经办人到身份证等材料。
2、填写用工申请表,并加盖用工单位的公章
3、经审核后的招工简章可在劳动力市场和相关媒体上发布;
4、组织求职者与用工方见面洽谈;
5、招用结束后,及时办理合同鉴定、养老、失业、医疗保险等有关手续;
6、外地招用工,人员录取后办理《外出就业人员登记卡》。
(五)职业技能鉴定对象、申报条件及程序
对象:
1、社会办学培训的毕(结)业人员、自学人员需要认定技术水平者;
2、国家机关企、事业单位职工需要认定技术水平者(含技师、高级技师资格);
3、从事技术性专业(工种)的个体从业人员需认定技术水平者;
4、出国人员办理公证需认定技术水平者;
5、其他需要认定技术水平者或技师、高级技师任职资格人员;
条件:
1、申报初级工技能鉴定,必须具备三年以上本工种工龄或大专院校、职业技术学校、就业训练中心毕(结)业生;
2、申报中级工技能鉴定,必须具备五年以上本工种工龄并持初级工证书叁年以上者,或专业对口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;
3、申报高级工技能鉴定,必须具备十年以上本工种工龄并持中级工证书五年以上者,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;
4、少数技术优秀确有专长人员申报以上各登记技能鉴定,经单位推荐,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,可提前或越级考核。
程序:
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须填写《安徽省工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》,经单位推荐、持本人身份证、学历证书及现有技术等级证书,由技能鉴定(考核)中心、站进行资格审查,发给准考证,交纳鉴定费用,按通知日期参加考试。
投诉电话:4022451


